各区县财政局,高新区、经济开发区、文昌湖区财政局,市直各部门、单位,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:
根据省财政厅要求,为进一步营造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环境,提升评审专家评价管理水平,督促有关各方切实履行评价义务,保证评价的客观性、及时性、公正性,现就评审专家评价工作提出以下要求:
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活动结束后,应当认真履行评价主体职责,在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的客观反映、量化打分,并对评价结果负责。评价主体逾期未评价的,专家库将自动锁定其抽取功能,待其提交申请,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后,由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并予以恢复。
淄博市财政局
2021年7月19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