鲁政字〔2020〕251号
各市人民政府,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,省政府各部门、各直属机构,各大企业,各高等院校:
现将《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(2020年版)》(以下简称《目录》)印发给你们,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凡列入《目录》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,应全部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,鼓励市场主体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。各市可在《目录》基础上,结合实际制定和发布本地公共资源交易目录。鼓励《目录》外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。涉及国家安全、国家秘密、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,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二、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,负责推进《目录》内项目进入平台交易,依法依规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强化公共服务定位,优化服务流程,规范服务行为,提升服务效能,为市场主体、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督部门提供交易保障、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持。
三、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公共服务、行政监督和市场规范等工作的组织领导,积极稳妥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,不断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。
四、本《目录》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,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〈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(2017年版)〉的通知》(鲁政字〔2017〕207号)同时废止,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做好更新修订工作。
山东省人民政府
2020年12月7日